法律:民族智慧的结晶,聊聊古代刑法(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唐代的刑法严中带宽,宽中有严, 这种完备的刑法制度来源于其多样化的机构色彩。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行使审判、抓捕、监督等权利。 唐代三权
唐代的刑法严中带宽,宽中有严,这种完备的刑法制度来源于其多样化的机构色彩。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行使审判、抓捕、监督等权利。唐代三权分立的司法制度进一步维护了刑法的公正性,三权之间相互促进,相互监督,恪守刑法底线,这种制度受到了外邦的强烈追捧,并纷纷学习效仿。
唐代还启用了“绞溢”等刑罚,方法类似于今日的绞刑,不同的刑罚对应着不同的罪状,标准由中央统一制定,并交由各地方进行实施。这种刑法制度加强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进一步促进了大唐盛世的繁荣景象。
2.刑不上大夫,宋代刑法是否公平公正?
宋代对刑法的界定进行了大规模的删减,制定了宋代特有的刑法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将官员和百姓进行了分类,保护了官员的利益与权威性,时代的公平性无法获得有力的印证,百姓的权益受到了政府的严重剥削。
宋代刑法完备到足以记录成书,《宋代刑法史》一书更是记录了绝大多数的宋代刑法,宋代由于文治的特点,刑法的宽松程度也是历朝历代所无法企及的。但是死刑的角度上,宋代有着自身独特的理解方式,宋代通过”斩腰”替代“斩首”的方式。虽在死刑制度上无太大差异,但是宋代的方式显得更加儒雅,这也源自宋代的立国文化,文人主治的方针下显示出独特的刑法色彩,构建了如《清明上河图》的恢弘盛世。
三、明清变法,刑法与现代有无出入?
明清立法以民为本,刑法的完备程度也与现代出入不大,明清刑法确立了为民立法的根本制度,刑法的影响力也达到了同时期世界最高水平。明代法律的“因时制宜”凸显了刑法对于政治的辅助作用,加强了明代的中央集权,以控制思想的方式来塑造一种扭曲的社会。清代刑法则更侧重刑法与罪状的贴合程度,对小罪者最大程度减轻痛苦,对大罪者则处以残忍的极刑,两极分化严重的刑法是清王朝的政治标杆,一直被历代皇帝沿用。
1.皇帝立法——思想控制的盛行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朱元璋
明代自朱元璋开国以来,便主张皇帝立法,刑法的根本制度也随着皇帝的思想得到有效的贯彻。朱元璋在明代初年,为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便想到通过立法来达到控制思想的目的。立法则与其出身有着莫大的关系,由于其贫寒的身世,导致他更倾向将大权独揽一身,崇尚君主专制的社会制度,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通过刑法来满足自身极端的政治需求。
朱元璋刑法的特点便是刑法与礼律相结合,将刑法与思想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将刑法的实施比作一场伟大的祭拜仪式。其主张控制臣民的思想行动,甚至在说话表达方面都立法进行控制。如明代文字狱的设立,将刑法措施和政治权威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朱元璋自身火爆的性格秉性,进一步奠定了明代刑法的思想基础,明代也在刑法设立层面饱受了后世的诟病。
2.清法制度,恩威并施
清代的刑法两极分化极为严重,所犯罪状不同,所受到的刑罚是根本不同的,严慈相济的立法基础成为清代立法者的标志。清代刑法定罪方式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其后也同样出现了凌迟等极为残忍的酷刑,各种刑法政策同时被编入《大清例律》,书中包含了所有清朝刑法,无论是从定罪到如何处刑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大清例律》同样规定了王公大臣以及大夫官吏的刑罚准则,确立了完备且通用的刑法制度。
清代刑法中最具特色的便是杖刑,由于满清一贯接受的都是马背文化,在清军入关后,便想通过确立刑法的方式展示自身民族的儒雅性格。让汉人认清满人的真正才学,其被作为是一种加强统治的工具,乃至于清朝存在的400多年间,杖刑也在不断地更新换代。接受杖刑最多之人便是宫内妃子与佣人,大部分是对于诬陷罪与玩忽职守等罪状,杖刑的方式在满清后也被许多国家沿用至今,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四、总结
文章来源:《世界民族》 网址: http://www.sjmzzz.cn/zonghexinwen/2021/0401/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