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世界的民族自治制度探析(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保留地政策是对同化政策的否定。新大陆的其他一些国家也都有原住民的保留地,各国政府和原住民社会普遍认为保留地是保存印第安传统的一种有效方法
保留地政策是对同化政策的否定。新大陆的其他一些国家也都有原住民的保留地,各国政府和原住民社会普遍认为保留地是保存印第安传统的一种有效方法。
三、当代世界民族自治评价
民族自治曾是充满争议的话题,一般来说不为现代民族国家所容。但实践表明,在多民族国家里,适当的民族自治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与国家的统一。这一点正日益成为国际社会越来越普遍的共识。
(一)“自治”的作用不容忽视
世界范围的大量实践证明,自治能够有效地缓解国家内部的民族矛盾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分离主义。如果一个多民族国家能够以最大的宽容去包容少数民族,以最大的诚意去尊重和接受少数民族,并在国家制度上提供持久有效的保证,使少数民族能够享有民族尊严,在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同时能有效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这样的制度只能巩固而不可能削弱政治认同和社会团结。大量的历史事实也证明,当一些多民族国家把自治当作权宜之计,国家统一的威胁一旦减弱,便试图取消自治,反而滋生并助长了不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张力,使整个国家付出巨大的无谓代价。一些国家抛弃自治不仅未能实现国家的统一,反而导致了民族分离、国家解体,埃塞俄比亚和前南斯拉夫就是其中的典型。有关机构对全球范围内的种族、民族冲突的调查不断地证明这样一个事实:正是拒绝授予少数民族自治权,或者说正是急切地、不合时宜地收回已经存在的自治权,才是导致不稳定的原因。因此,早一点、慷慨一点的放权更有可能维护而不是威胁政治稳定。
(二)“自治”已成国际共识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的世界各国经验,普遍显示出自治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同时,由于自治没有固定的模式,各国的施行的自治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各具特色,这正是“自治”越来越显现出旺盛生命力的原因所在。各国的实践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通过的一系列宣言和公约都表明,“自治”已成为当代世界处理民族事务的重要制度选项。
199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包含了“自治”的问题。尽管《宣言》并未规定群体自决权,但国家保护少数群体的义务可以通过在宗教、语言或更广泛的文化问题方面的自主安排得到履行。《宣言》特别强调:“自治可以是领土、文化和地方自治,范围可大可小”。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9月通过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专门涉及土著民族的自决权和自治权,明确规定:“土著民族享有自决权。根据此项权利,他们可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谋求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土著民族行使其自决权时,在涉及其内部和地方事务的事项上,以及在如何筹集经费以行使自治职能的问题上,享有自主权或自治权”。
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在1990年6月29日发布的哥本哈根文件,将“自治”作为保护少数民族同一性的一种“可能的手段”。欧安组织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于1999年9月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的隆德建议书及其释注》指出:“为使少数民族有效地参与公共生活,可能需要作出与自治有关的非地域性或地域性安排,或将两种安排相结合。”这里所说的“非地域性或地域性安排”,分别可以理解为“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文化自治”。
(三)“自治”仍需要与时俱进
自治作为一种民族事务治理方式,无论其内容、形式和作用如何,从本质上讲都是为了各国及人类自身实现善治。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题,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是当代世界发展的总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少数人群体的权利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虽然自治越来越成为处理民族事务的制度选项,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治就是灵丹妙药。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不同,具体的民族构成和社会发展各有差异,使得自治没有也不可能有固定的模式。采取什么样的自治形式,在多大的区域范围内实行自治,用什么方式保障自治,在什么样的历史阶段采用什么自治方式等,都需要与时俱进。自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各国乃至人类自身实现善治的一种手段。
文章来源:《世界民族》 网址: http://www.sjmzzz.cn/qikandaodu/2021/0128/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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